一、借閱對象
圖書館圖書供學院在校學生、教職工(含退休)及學院外人員(指校企合作單位員工)借閱,借閱對象以下簡稱“讀者”。
二、借閱憑證
讀者借閱圖書的憑證為本人的校園卡。
三、借書
(一)讀者持校園卡到圖書外借室刷卡辦理借書手續,已退休教職工借書需辦理臨時校園卡。讀者借書的冊數、首次借期期限和續借期限等要求如下(寒暑假不計入天數):
讀者類別: 限借冊數 首次借閱期限 續借期限
在校學生: 10冊 30天 30天
在職教職工: 30冊 120天 60天
退休教職工: 4冊 30天 30天
校外人員: 4冊 30天 30天
(二)讀者借書時應檢查所借圖書狀況,如發現有被汙損、殘缺、光盤損壞或遺失等情況,應當場向管理人員說明。
(三)借閱圖書時若系統提示該書有隨書光盤,須確認光盤完好。
(四)禁止將未辦理借閱手續的圖書帶出圖書館。
(五)續借:借期未到,讀者可在圖書外借室或在學院圖書館網站上(也可在微信企業號上)辦理圖書續借手續,續期從期滿日算起。一旦有超期現象,則無法實施續借,需到服務櫃臺人工處理。
(六)航空資料室的圖書可供學生和校外人員在室內閱覽,不外借。教職工可以在航空資料室外借單價在200元以下的中文圖書(套裝書單冊均價在100元以下)和單價在400元以下的外文原版圖書。
四、還書
(一)兩校區實行“通借通還”。
(二)按期還書,還書需掃描圖書條碼。
(三)圖書有隨書光盤,還書時應隨書一同歸還。
(四)寒、暑假期間到期應還的圖書,在開學後2周內還清,否則按超期處理;其他法定節假日期間應還的圖書,如遇圖書館閉館的,應當在開館後1周內還清,否則按超期處理。
(五)學生畢業或退學、教職工和校外人員退休或離職必須還清所借圖書,如存在應承擔的賠償費用,應當在辦理圖書歸還手續時一並支付。
五、超期
讀者所借圖書若超期,借書管理系統將自動鎖定為停借狀態(即無借閱權限),讀者將無法借書和進行續借操作。讀者還清超期圖書後,方可恢復借閱權限。
六、賠償
(一)讀者遺失圖書,按下列規定賠償:
1.讀者可以賠償原書的,賠償原書(如有隨書光盤的,則含光盤)。
2.無法賠償原書的,1990年前出版的圖書按原價的20-30倍計算賠款(按出版年確定倍數:以20倍為最低倍數,往前逐年增加1倍,最高不超過30倍;最低賠款不低於30元);1990年後(含1990年)出版的圖書按原價的2倍計算賠款。
3.成套借閱的圖書丟失單冊,均按成套價格計算賠款,其余各冊仍須歸還並留在圖書館。
(二)撕頁、塗寫、汙損圖書或損壞、遺失隨書光盤的,視情節輕重按圖書原價的50%—100%予以賠償。
七、其他
(一)讀者未辦理借閱手續私自攜帶圖書館書刊離開圖書館的,視為偷竊行為。圖書館有權追回被偷竊書刊,並對該讀者進行批評教育,可責令其向圖書館提交所在院系簽章的書面檢查備案,停止其借書一個學期;情節嚴重的,除追回被偷竊書刊外,另通報後勤保衛處處理。
(二)當期的報紙和期刊僅限在館內閱覽(圖書館統一安排的除外),不外借。
(三)教職工需要借閱已下架的過期報紙和期刊的,需辦理書面借閱手續,並在60天內歸還。
(四)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,由圖文信息中心負責解釋。